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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文件规定,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交流。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也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征税范围

(一)销售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征税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5

(四)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服务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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