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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为负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是否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三、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14. ……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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