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灵财税(北京)服务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民法典》及《新司法解释(一)》均明确了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进行折价补偿时,首先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折价依据,当双方对实际履行的合同产生争议时,就要结合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签证、函件、通知、会议纪要、进度款申报表、施工内容、施工图纸、施工质量标准、结算文件等证据,对比双方签订的多份合同之间差异、矛盾之处,综合分析判断发包人和承包人实际履行的是哪一份合同;而在根据各种因素确实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则推定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其最新且真实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