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策规定,丢失发票可以用复印件作为凭证:
但如果对方执意拒收,只能重新开具一份发票。之前丢失的那份要作废或者红冲掉,不然就要多交税。
注意:红冲和作废发票需要一定条件!发票丢失就直接作废或者冲红是违规操作!
1、作废发票
·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未“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红冲发票
当遇到: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销货部分退回、发生销售折让等
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红冲发票。
当对方坚持拒收复印件,只能提交丢失报告后作废或红冲,具体流程如下:
1)去电子税务局做丢失报告
2)接受税务处罚(部分地方取消惩罚)
3)进行作废/红冲发票操作(注意一定要以报告处罚和自己的情况说明作为支撑材料说明备查)
4)重新给客户开具发票
5)丢票方在电子税务局做遗失报告
6)提供发票复印件做账